招商政策不公平 招商政策不公平的原因

栏目: 招商政策 编辑: 瑞特招商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招商政策不公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招商政策不公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不得不说,江苏省的法院就是法律界的奇葩,相信彭宇案,大家还都有印象吧,2006年彭宇因为扶摔倒的老太太徐寿兰,反被徐寿兰指责为其撞倒她,最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458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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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在全国上引起了极大的舆论风波,因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这件事之后本案的主审官王浩也被调离了鼓楼区法院,从此以后,扶老人成为一件人见人怕的事情。

彭宇案,让广大的民众不敢扶老人,而这次扬州市法院的判决极其有可能导致很多普通人再也不敢拒绝老板要求的免费加班了,因为一旦你不加班,老板可以按照你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判决真的是相当的荒谬,我实在不知道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法官的,甚至我怀疑这个法官与企业之前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如果说老板给予加班费也就算了,关键没有,现实中很多私营企业老板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尽量压缩招聘的人员,让现有的员工加班成为一种常态,甚至996都变得习以为常,本来义务加班就很让人反感,结果发现不加工还要倒赔老板,是否很可笑?给我1000元的工资,我凭什么要做10000元的活?明知道任务多,为什么不多招聘点人手?老板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员工的权益,为什么不判决老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显然老板违法了,但这个扬州市的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的庭长翟森斌竟然对老板违反合同法视而不见,而要求员工赔偿老板?试问这种人是怎么做上法院的庭长的?

总结

公司可以避免损失吗?可以,在两人拒绝加班时,公司就应该预料到了,但是公司老板明显不管不问,否则怎么会放任下去,致使合同违约?所以这损失根本不能认定给两个不加班的员工,此次事件会导致一个非常坏的影响,员工不敢拒绝接班,这个影响堪比当年的扶老太太的案件了,江苏的法院系统真的应该整顿一下了,怎么尽出这些奇葩。


可以说能和“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齐名的名言了。

你之前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也得遵守。

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这句话最逗了,她俩凭什么啊?

庄亚婷连多付3倍的工资都不干,就只给调休,你一个法院的管起来一个企业hr的事情来了,要求打工的给资本家有主人翁精神……

我的天啊!

其实,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扬州市提出了10大劳动争议案件,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这该是“最出彩”的案例吧。

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要为企业损失“买单”,还被法院庭长振振有词数落“教育”一番,这种判决不仅奇葩少见而且荒唐不堪。

那么,这种弱势群体利益不时受到伤害,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的“乌龙审判”,为何会屡见不鲜?

原因之一,在一些地方创造税收、与政绩挂钩的企业(老板),受到了超出法治框架之外的“额外关照”。

不妨推究一下这其中的利益关系链条:员工拒绝加班→无法完成产品订单→企业产值减少→地方税收、GDP受影响→影响有关人员政绩。

尤其是一些招商引资过来的优势企业(香饽饽),更是地方重点关照的重点对象,因此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被判要为企业损失“买单”,也就见怪不怪了。

原因之二,部分劳动管理部门对长期加班、薪酬过低、有损劳动者利益的案例,熟视无睹,视为常态。

甚至在其眼里,员工加班仿佛天经地义,不加班反而不正常。遇到员工类似劳动争议投诉,常常推诿扯皮,睁只眼闭只眼,不为弱势群体撑腰壮胆,无形之间纵容了这种违背《劳动法》的不良风气。

原因之三,地方媒体对此现象罕有大张旗鼓正面报道之举,让员工没有胆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这种间接漠视劳动者权益的不作为,也令不少利益受损的员工忍气吞声,只好在不合理的薪酬下,继续加班加点,来不得一点牢骚怨言。

2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这件事儿一直在网上议论纷纷,终于引来中央及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引用了法律专家的评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作为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终于又一次为普通劳动者发声,为《人民日报》点赞。

01.事情焦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在有紧急生产任务的时候,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而是否属于紧急任务,不应该由企业来判定,法官的判定也不应该草率。

该企业当时的情况是有一批产品需要质检,不加班会耽误出厂时间,形成违约,要赔偿购买方的违约金。但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紧急任务,法官在判定时候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适用的什么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事儿。

02.人民日报观点

《人民日报》梳理了网友质疑的观点,让大伙看到了问题的焦点:一是紧急任务并非企业定义,不属于法律规定可强制加班的紧急任务员工拒绝不过是行使合法权益,而且,真因为合同期将满,不再顾忌公司压力自然有底气维护合法权益拒绝加班;二是损失如何认定完全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造成?

人民日报官方账号最后发表评论:常态化加班的职场文化是不健康的,是不值得倡导的,法律也不是悬空的,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每一位凭借自己的劳动合法赚取报酬的劳动者,都值得更有尊严的对待。

03.结语:

《人民日报》引用法律专家的评论,并且在全文中为劳动者维护权益而发声,展示了一个主流媒体的担当。经此一事,劳动者拒绝加班的事儿,再一次被送上了风口浪尖,而判罚该案件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也火了起来。

《人民日报》的发声,不知道会不会引起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的重视,还需拭目以待。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相互关系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班在很多单位已经形成常态,希望通过这件事儿,能够受到广泛关注,让劳动者维权不再艰难。

我认为根本就是荒唐可笑!

事情经过缘由

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两名检验科工作人员因为拒绝加班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实在是荒唐可笑以及公司和法院判处的极不合理性。


咱们干什么事情都是要有法律规定和依据的,并不是想怎样就怎样,而且我们国家是“依法治国”秉持着的理念,上述案件也是同样,是要根据劳动法的,并不是庭长想要怎样就怎样。在对于处于紧急情况下理论是可以的,但是并没有进行调查,就断定和宣判是极不合理的。
而且这几天国家和媒体都相应的报道和评价,都认为法庭有着相应的不合理性,此次案件应该重新受理和宣判,真正的考虑到各方面的权益和利益,谁也不能得到便宜,谁也别让谁吃亏,而是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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