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招商扶持政策座谈交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招商扶持政策座谈交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创新招商方式,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当今时代,地方政府传统招商引资方式已到尽头,笔者经过研究推演出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投资建设物理载体的新招商模式。
一、模式简介
1. 取得土地。国企取得建设用地,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园区工业、科研和商业房屋建设总体规划和效果图。
2. 对外招商。宣讲产业规划和园区布局,采取出租房屋为主、出售为辅的方式招商。
3. 房屋建设。签订招商协议,在总体规划基础上,按照项目投资方的要求建设房屋,建成后与投资方签订长期租赁协议。
4. 有序退出。承租方经营不善责令退租或主动退租,腾出的房屋应重新招商。
二、优势分析
1.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土地资源不可再生,国企掌握发展用地,便于执行地方政府产业规划。
2. 缩减项目落地周期。新模式较传统方式省去了前端的征地、拿地和审批程序,大大缩短落地时间。
3. 降低项目投资门槛。土地和房屋投入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很高,采取租赁方式极大降低投资门槛,避免投资方资金不足拖延投资运营进度。
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个问题本来不想回答的,看到有头条网友反复提问邀请,决定还是进行一个简要回答。
2.一般来讲,实务中土地返还款一般会与企业缴纳的税款或者投资规模挂钩,这种返还款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依法在取得土地返还款的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土地返还款属于政府专项补助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是与之对应的支出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具体土地返还款如果进行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可以根据上述回答结合企业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有疑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本人在本公众号文章“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解答,建议可以查阅学习了解。
一、关于政府土地返还款问题
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除了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外,往往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商前来投资办企业,主要有购买土地的优惠,政府规费的优惠,缴纳的税费中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等等。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的是"招拍挂"的方式,公开竞价出让,因此,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是与当地国土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确认的金额。
而投资商在当地投资办企业,事先是要与当地政府部门(产业园区、开发园区、科技园区等)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就相关投资项目内容、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工期、产值、税收,以及优惠政策等达成协议。对土地款的约定一般是双方约定一个价格,如果投资商按"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价款大于约定土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当地园区给予返还(有的地方还包括多缴的土地款契税)。一般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返还。
有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直接将土地返还款冲减无形资产原值,这是不对的,税务机关也是不认的,不管账务如何处理,税务机关的认定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确定的金额,并以此金额来分摊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二、关于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政府土地返还款并不是直接的返还款,而是通过产业发展资金等形式支付给企业的,实际上是属于政府的补贴或奖励资金,并且,这种补贴或奖励一般是属于事后补贴或奖励,也就是说是补贴或奖励企业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相关支出已经发生了。
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一政府补贴收入"科目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当然,如果当地政府有明文规定此补贴或奖励是用于企业以后发展的专项资金。那么,账务处理上应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中,按以后发生的专项支出或折旧摊销金额转入"其他收益一政府补贴收入"科目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转入的补贴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同时,相关的专项支出或折旧摊销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招商扶持政策座谈交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招商扶持政策座谈交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