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物业法院判例 招商物业有限公司

栏目: 招商物业 编辑: 瑞特招商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招商物业法院判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招商物业法院判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制日报: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抹稀泥,你怎么看?

对这样的结果很欢迎,司法的意义是坚守法律,维护公平,同时要考虑对社会的示范效应!

招商物业法院判例 招商物业有限公司

杨先生在电梯中,劝诫老人不要吸烟,结果老人情绪失控,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随后猝死。

因此田女士起诉杨先生,要求索赔40万!一审判决以被告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为基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做出了杨先生补偿1.5万的判决。

这样的法规条款,本意是在民事纠纷中,都无过错的人们,从互助、济困、帮助弱者的角度来解决问题。

可是,此案中,杨先生在电梯吸烟并非没有过错,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规范的。如果按此判决,让大家觉得有和稀泥的感觉。而且,以后谁还敢制止社会不良现象呢,制止发生冲突,会不被“碰瓷”?立马引发某种原先就有的身体疾病,而要付医药费?

还好,二审对一审的结果进行了纠正,田女士一分钱也得不到,还要承担两次审判的诉讼费!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劝诫越界的人收敛,鼓励人们维护正义的宣教版!

这样的判决,点个赞!

这个案子改判对于社会舆论引导具有一定的意义,这点估计是参考了彭宇案的后果,也充分的考虑了社会舆论压力,这么改判,对于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见义勇为有积极意义,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可能还不是非常理想,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一审的判决。

引发我们对这个案件判决结果认识不同主要是对新闻事实的了解不同,这个案子导致吸烟者死亡的是两个人的争吵,导致吸烟者情绪激动,争吵是关键因素,也是诱发死亡的契机,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劝烟者是有过错的,承担一小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如果这个案件劝烟者只是劝烟,没有争吵,那么二审判决就没有问题了,这是差别。

这个事件带给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做好事的方法与程序,我不建议做好事的时候与做坏事的人发生冲突,包括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因为冲突就要承担责任的,这对于做好事的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正常的做好事,还是要讲方法,比如有些事让应该管的人来管,可能效果会更好,比如本案让物业去管。

事实上,尽管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同一部法律下,同一个性质的案例,判罚应该差不多,因为争吵致死的赔偿案例已经很多了,我们不能对同一个法律的解释出现双重标准,判赔偿的理直气壮说一番,判不赔偿的也理直气壮说一番,这是拿法律开玩笑,是不严肃也是不合适的。

举例说明:

案例一、何东与何义发生争吵的行为导致何义情绪激动,系何义死亡的诱因,与何义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何东应对何义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何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尸检报告表明,老叶是因争吵、情绪激动等诱发疾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的行为与老叶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赖先生对老叶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判决他应当承担8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近10万元。

1月24日,人民网首先发声“用判决弘扬正气”, “正直的人不应该受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公众之所以对这一个案产生司法认同,首先在于二审判决引领了社会正能量。劝阻他人吸烟,本是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也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一审判决令劝阻者分担损失,既挫伤了公众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也有悖我国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不能和稀泥。一次严谨的判决,胜过百次法律宣传,个案判决对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引领作用。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法院应依法支持保护。《华声在线》李晓亮发表署名文章《关乎司法公正 切莫和稀泥》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通过以上文章,我们明显的可以看到大家对郑州中院的判决表示赞赏。其实这个案子郑州中院能在刘某没有做出上诉的情况下,做出如此“颠覆性”的判决是有很大勇气的。因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出发,二审审理围绕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刘某没有上诉严格意义上中院是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的,但是一审判决看似两边讨好的判决,实则因司法态度和价值指向含混不明,为害甚巨,对于这种和稀泥的判决,其实混淆了人们的是非观。判决作出后,刘某自作多情的捐款完全是一个画蛇添足之举,结果人家还不接受,自己惨遭打脸,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对一些案子作出判决或者进行调解时,一定要守好底线,那就是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涉及到是非曲直的案子,应当坚持出判,维护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这就是法的精神。

无独有偶,近日武汉中院果断的纠正了因吸毒被单位开除,而要求单位赔偿36万元的错误判决,同样受到了好评,公平正义老百姓心中都有杆秤,我相信这称也就是法的精神!

谢邀,我相信司法部门的调解判决。这是民事纠纷,调解,判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天理、法律、人情”兼顾。二审判决公正。

首先,电梯里是禁烟的。在电梯里吸烟明显不道德。旁人都有权劝导、制止。公共卫生,环境安全人人有责。在你吸烟时要顾及周围的人的感受。

其次,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人该受社会公共道德指责,尚不属犯罪行为。公民要互相体谅,文明制止,勿作过份粗燥谩骂。有烟瘾的人,有时不自量,自知理亏,也死要面子的。

再次,案件中,吸烟人是在劝烟人争执后猝死。经查,劝烟人无过失,无不当行为。但劝烟人在人情的角度可以适当补济对方。必竞人死不复生,人家也悲痛啊。

最后说,“天理、人情”是人类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打官司赔钱就是原告初衷,为何不考虑死者呢?

祝愿逝者安宁,后辈们勿作无谓纷争!发扬社会正能量!

以上莲下午聊随笔,勿作政治观点。

看了视频和相关报道,也看了二审判决,没毛病。确实二审没有和稀泥,没有因为人死了,管你有没有责任,都要赔偿,这是叫做回归了正常。

视频加载中...

判决当事人杨先生赔偿1.5万,死者家属不同意,要杨先生赔偿40多万。上诉人哪知道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不但一分不陪,还需要原告田女士承担一审和二审的上诉费用。

既然无过错,那为什么还要赔偿?不懂!难道跟机动车无责任撞人一样的道理,无过错也要赔?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显然跟这个事情不同。因为机动车是强势乙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先对处于弱势,这个情况应该不属于保护弱势乙方吧。

这种司法结果才是人们所期待的,也是一次公正判决。如果是非不分,跟一审法院一样判决被告赔款1.5万元,今后谁还敢劝阻乘电梯抽烟者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这是司法向不良行为或危险行为“叫板”,是司法公正续航的宣言。依法治国,法治建没已不再是口号,而是行动,让人民群众享受司法改革成果。

老人因疾病猝死与被告的劝诫行为无关。且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被告赔偿1.5万元没有依据。二审判决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好得很。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司法改革的决心。

被不良开发商忽悠,买了包租返点的商铺,面临无租金可收怎么办?

我们附近有一家楼盘,听说房子是早卖了,就剩商铺没卖出,每天几十个中介碰人就问买商铺吗?十年包租哦,三楼的铺位说可租200至300方,附近一家有十多年的广场二楼才租130一方

个人的一点愚见,买商铺最好买那种自营类的,返点那种变数太大,有时候合同也很苍白无力你懂得,我手里有自营的和返点的商铺两种。虽说也都能有收益,但是返点真的是心累,搞得好像我是欠钱的

2003年,本人在南京夫子庙步行街买了商铺(二层内铺)。14个平方花了30万,当时这价可以买套住宅了。买卖合同是开发商签的,包租合同是开发商成立的商业公司签的(基本都是这样套路,商业公司注册资本很少,为今后资不抵债,无法赔偿做好准备,开发商金蝉脱壳),承诺8%年回报。结果拿了9个月的8%就被告知经营不善回报降至5%,一直拿到现在。期间很多业主不服,起诉至法院,赢了官司一样拿不到赔偿。虽说有两证,而要出售,基本不增值。如果自用,因为是内铺,无独立门面也无法经营。好在南京最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上,始终在经营,所以租金还一直有。但细想投资这样的商铺是很不合算的,03年我用这30万南京购买住房,可以翻十倍了。

所以结合本人经历,建议投资商业用房首选地段,不要图便宜。其次选门面,不要选商铺,门面可自用,可出租也好出售。最后如果不是自己生意需要,投资住宅好于商铺。商铺过户交易税费太高,没有炒作人群,所以增值远低于住宅。

应该是昆山陆家的美吉特灯都吧,当时去看过就不看好,本来上海九星市场被拆迁美吉特是有一定机会承接这些市场的商户的,但是估计招商和对接不接地气,现在看美吉特还是死气沉沉。照明渠道批发传统三大市场(中山古镇,常州邹区,临沂)已经固化多年,本来渠道就被电商冲击得厉害走下坡路了,物流这么发达,现在中末段的经销商基本通过网络全国拿货了。批发商完全可以不用店面只需仓库就可以运营。家装终端客户很多都去淘宝天猫了。这个市场这个定位基本难做起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招商物业法院判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招商物业法院判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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