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物业招商协议 承包物业招商协议书

栏目: 招商物业 编辑: 瑞特招商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承包物业招商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承包物业招商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与商铺之间应该签署哪些协议?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商铺”是什么样的商铺,产权性质是什么?以下,分开回答:

承包物业招商协议 承包物业招商协议书

1、购物中心的商铺:

购物中心的商铺一般都是租赁性质的,商铺租户一般与产权方(购物中心业主或商管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了“租金、物业管理费、其他收费”等,甚至提前签订了“装修协议”。所以,购物中心物业公司与购物中心商铺租户之间的协议比较简单,一般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另外就是“门前三包协议(主要是涉及餐饮商铺)”,如果租户与产权方未签订装修协议,可以签订装修协议。

2、属于社区型的街铺(购买的,拥有产权的商铺)

一般签订的协议包括:物业管理合同(或,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装修管理协议、门前三包协议等;

3、属于社区型的街铺(租户)

一般签订的协议包括:物业管理协议(主要规定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主体、费用标准、欠费处理措施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装修管理协议、门前三包协议等。

物业公司能否跟业主签订协议?

是物业服务合同吗?如果是的,那必须要和全业主一起签!或和业委会签订!不能单独签,因为物业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物业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业主大会成立,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签订,单个、个别业主无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能追认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有效,如果个别业主擅自选聘物业公司而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是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成立业主大会,过半业主且专用部分面积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房管、物价部门不予备案,出现合同纠纷法院不会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应该尽快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成立后,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与业主大会公开公平公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服务企业管理内容一同作出决议,这时由业委会去执行大会决定签订合同。

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各岗位职责人员必须附合上岗规定要求,填写上岗职责保证书,并经居委和业主委协商认可。按国家对物业入住小区服务有关物权管理条款经小区业委和社区管委认可,签约条款后应该比较合理生效,

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个问题颇具争议性,实践中的两派观点截然相反。

一、反对一方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某一特定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只能由该小区业主大会经法定程序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就是说,该合同的两方主体只能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

而居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某特定小区的业主或者自治组织,其没有资格代替业主选定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合同。如果轻易认可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效力,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居委会借此滥用权力,横加干涉小区公共事务,这与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二、支持一方认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委会可以代为行使某特定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是: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可以由居委会在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能更及时的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个前提下,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承包物业招商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承包物业招商协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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