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物业会务接待南京 招商物业会务接待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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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到底归哪个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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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业主委员会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

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一般被看做"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既然是划定为其他组织,就游离于房管局和物业之外,没人监管,是好事,也是坏事。

社会民众组织由谁管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这些组织的合法性和社会性,属于那些相关法规的约束、因此一切应有司法机关依照现行法规来维持公正,所以无须政府部门监管,对于业委会是否侵权、那监督权自然下归业主自己…。

分两种情形: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

所谓正常情况,是指并没有证据或迹象表明,业主委员会己构成违法犯罪。此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法规规定的日常的监督责任人,另外还有业主大会以及业主。

非正常情形,则应视情节,由业主或业主大会进行作为,动用经侦、司法、纪委等国家机关进行惩戒式、强制式的规范。

我们小区成立起来三年多了,属于街道办监管,其实啥也没管,只是按照他们给的一个要求怎么成立了,成立之后基本没有管理过,业委会成员10多个,里面人心不齐,有的开始进入业委会就带私心,怎么会为业主办事,想为业主做事的他们就从中作梗,让业委会乱成一团糟,也让业主对整个业委会失望,这一届马上任期要完了,私心者磨刀擦剑准备要把眼中钉踢出局,三十六计七十二变无所不用其极,算开眼了!这业委会都不知道成立来做什么,没有监督的权利如同散养的老虎,张口就会咬人的!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没有法律主体。虽然巜物权法》授予了它一定权限,但是操作非常的麻烦,具体的有这几个方面:

1,业主委员会原来划归国土房管局管理,现在划归街道和居委会管理。

2,它的成立非常的困难,运作也非常的不容易。很多地区都成了政策上有,实际上没有的情况。它的成立按巜物权法》中流程运作,由居委会监督执行,然后报批街道备案。它的成立难主要在这几个方面:

a,一个新的小区,成立业委会要双过半,面积过半,户数过半,因为一个新小区,开发商拥有不少房源,包含商铺,地下车库和未卖出的产业。如果开发商不支持,物业公司也不会支持,成立可能性不大。

b,小区的物业公司不希望成立业委会,不想被约束,常常阻挠业主会成立,有的还打压恐吓业主。而居委会同开发商有着许多明面暗面的关系,不想得罪开发商,也不想业委会成立后多折腾一些事。业委会未成立的由居委会主导工作,所以有的地方不想去找事儿。

c,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腐败案增多,对业主造成的伤害非常大。有的业委会成员假公济私,或者是反面人物(如物业开发商方面的潜入者),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处置不合理,导致矛盾加剧。

d,没有业委会是对业主的不负责任,有业主委员会监管不善对业主也是伤害。这个处境导致业主维权难,物管乱作为,侵占业主资产比比皆是。

3,业主委员会应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给予更多的权限和支持。主管部门的模糊政策导致业委会难以成立也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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